https://www.facebook.com/VJMediaHK/posts/714976671945795/有輔仁既文章講過
點解香港會禁狗肉
《貓狗條例》立法於1950年,而其首讀是在1949年12月21日。根據立法局會議紀錄,事實上立法原意是在於防止瘋狗證流行。當時的首席按察司祁利芬(John Bowes Griffin KC)在首讀中提到,由於瘋狗症疫情嚴重,有必要為防治瘋狗症加強立法;加上有一批愛狗人士認為食狗肉屬虐狗,並聯署上書要求禁止食狗肉;考慮到食狗肉帶來菜狗入口,對防疫不利,因此要立《貓狗條例》(Dogs and Cats Bill, 1950),以取代1927年過時的《狗隻條例》(the Dogs Ordinance, 1927)。而再看1927年11月3日的會議紀錄,《狗隻條例》的立法原意也是為了防止瘋狗症爆發而立法規管狗肉買賣,而且早於1845年就開始有關的規管。
但事實上,立《貓狗條例》的原因未必要是因為瘋狗症。1949年,一批愛狗人士在社會上製造輿論,大體上離不開狗是人類的好朋友,不要吃朋友之類的。由於聲勢浩大,香港政府才不得不立法禁食狗肉。但要寫在法律上,「狗是人類的好朋友」根本就不是立法理由。因此,就以瘋狗症流行為理由立法,祁利芬臬司連在提到有人聯署也要煞有介事地提到瘋狗症,可見真正的理由可能只是愛狗人士太麻煩,而並非瘋狗症。
英國人又不吃狗,立這法對他們根本就沒有影響。假如瘋狗症真的是一個問題,為甚麼從1845年開始,104年來,政府只是因為瘋狗症而規管狗肉買賣?這是因為瘋狗症真的妨礙公眾利益,而食狗肉本身根本沒所謂。英國人理解到,他們自己不吃狗肉,與華人吃不吃狗肉根本就沒有關係。只是,既然有一批華人說不要吃狗肉,那就不要吃吧,是但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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